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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經申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章之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
如藥品係委託製造者,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出申請,並由其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核章。
三、國產藥品,應另附其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及全處方內容;其為委託製造者,應另附委託製造契約書。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原廠委託書正本及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或持有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替代之。
其中屬輸入原料藥者,得免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五、藥品有效成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
輸入藥品許可證之展延登記,如其藥品未曾檢送安定性試驗資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者,申請展延時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包括安定性試驗之書面作業資料及實驗數據。
申請生物藥品許可證展延,應另附成品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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