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章所稱委託書,係指輸入藥品之國外製造廠或其總公司、或國外許可證持有者所出具之授權登記證明文件。前項委託書限出具日起一年內有效,且內容應載明製造廠及代理商之名稱、地址,與藥品名稱、劑型及含量,並其記載應與申請書相符。如委託書非中文或英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如持有出產國藥品製造許可證之製造廠於中華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設有分公司者,其委託書得由該製造廠之總公司或設於亞洲之總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