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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1條

申請中藥之處方變更,屬有效成分變更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但刪除硃砂、保育類藥材,或依基準方處方或其他處方等比例變更,準用前條規定以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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