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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試驗報告,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撰寫,並檢附有關試驗之完整內容及試驗資料提交審核。
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並確認執行試驗之藥品即為查驗登記之藥品。
試驗數據之品質與完整性之最終責任,應由申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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