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選擇執行生體可用率試驗之對照藥品,其主成分或具療效成分(therape-uticmoiety)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靜脈注射劑。二、口服溶液劑(solution)或懸液劑(suspension)。三、原開發廠之產品或已知生體可用率之國內市售品。依本款所選用之對照藥品,如係與我國核准產品同廠牌不同製造廠者,應提供足以佐證對照藥品品質之相關資料,並說明選用之理由。四、除前三款之情形外,具有確實之科學根據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