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受託者依第六條第一項進行實地查核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隨同查核,受託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