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條製造業者應建立與實施檢驗或其他必要活動,以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採購要求之規定。當製造業者或其顧客在供應者之場所實施查證時,應於採購資訊中規定查證之安排與產品放行之方法。前項查證之紀錄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