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條製造業者應確保設計與開發輸出之形式,能根據其設計與開發輸入之形式予以查證,並應於發布前經過核准。設計與開發輸出應符合下列事項:一、符合設計與開發輸入之要求。二、提供採購、生產及服務供應所需之適當資訊。三、包含或參照產品之允收標準。四、規定產品之安全與正確使用之必要特性。設計與開發輸出之紀錄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