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執行下列事項:一、決定與執行影響產品工作品質人員所需之能力。二、提供訓練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滿足前項需求。三、評估所採取措施之有效性。四、確保人員認知其作業活動之相關性與重要性,及如何達成品質目標。五、維持人員教育、訓練、技能及經驗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