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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中藥廠為確保產品於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符合既定規格,除另有規定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於供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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