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中藥廠為確保每一批產品品質之均一及完整性,應針對各產品有關之製程管制作業,包括相關設備及設施,加以評估確認其有效一致性,並建立各項製程確效之書面作業程序,供日後遵行及定期確認。所有與評估確認作業有關之驗證原始紀錄及統計分析之處理資料,應予彙整並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