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條在下列情況,製造業者應建立對產品清潔之書面要求:一、產品在滅菌及使用前由製造業者予以清潔者。二、產品於供應時未滅菌,但在滅菌及使用前須清潔處理者。三、產品使用時無需滅菌,但產品本身之清潔度對使用結果具重大影響者。四、製造過程所用之藥劑,須自產品製造過程中清除者。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要求進行清潔者,在清潔處理前不適用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