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供改進製造技術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執行改進製造技術之學術研究單位證明或藥品製造業、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二、載明經核准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絕不轉售、轉供他用及供臨床使用之切結書。三、改進技術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