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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依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樣品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醫療器材仿單、說明書或目錄及其中譯本。
二、醫學會、學術機構或醫療院所同意展示函。
三、載明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絕不出售、讓與、轉供他用與用於臨床治療及依第十七條規定按時退運之切結書。
具輻射之醫療器材,並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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