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三、受試者同意書。四、藥品原產國上市證明。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