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三、受試者同意書。
四、藥品原產國上市證明。
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