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醫療器材品項之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表二份及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檢查:一、品質手冊。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