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國產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良好者,得增加一年至二年。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藥物製造業者應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