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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區分,不得互為挪用。
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
但使用符合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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