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前條檢驗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檢驗者名稱、地址、電話等。二、委託機關名稱、地址及委託檢驗單號碼。三、藥物檢體之外觀或物理性狀描述與照片、檢體名稱或代碼、收受日期、執行檢驗日期、檢驗設備名稱、檢驗方法、檢驗方法依據、檢驗結果及契約指定相關項目。四、藥物檢體之廠牌、型號、序號或批號、製造廠、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等檢體資訊。五、報告日期及檢驗報告書簽署人或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