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受託抽查者執行藥物抽查時,應向受查單位出示受託執行之證明文件及現場執行人員之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告知抽查事由,並作成現場抽查紀錄,由受查單位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確認。受託抽查者應妥善包裹檢體黏貼封條,明確標示檢體資訊,依檢體性質適當儲存,連同抽查相關紀錄運送至委託機關或其指定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