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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受委託辦理藥物檢驗之機關(構)(以下稱受託檢驗者),應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相關設備及場所。
二、訂有檢驗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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