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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委託者應先覓妥受託檢驗者,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雙方簽立之委託檢驗契約等相關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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