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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核准委託製造之藥物,其標籤及包裝,除應符合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刊載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稱、地址。
但受託廠之名稱、地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刊載其所在國別替代之。
前項藥物之仿單,除應符合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分別標示製造廠及委託者之字樣,包括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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