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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於國內完成臨床試驗或銜接性試驗,並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藥,其新藥安全監視期間,各醫療機構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或試用。
但以驗收為目的之產品化驗,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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