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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命其轄內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啟動第一級或第二級藥物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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