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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藥物回收作業之對象如下:一、第一級及第二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
二、第三級:藥局及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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