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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就第一級及第二級藥物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轄區內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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