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第三級藥物回收作業,應製作回收作業計畫書並留廠(商)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藥物之品名、規格及藥物許可證字號。三、藥物之批號或序號等識別資料及編號。四、藥物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五、藥物於國內直接銷售之藥局及藥商之名稱、地址及其個別之銷售數量。六、回收之原因。七、預定完成回收之日期。八、通知該藥物直接銷售之藥局及藥商之方式與內容及其他擬採取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