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執行第三級藥物回收作業,應通知第四條第二款之直接銷售對象。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本條情形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