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編註:本條文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6月14日釋字第778號解釋,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