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編註:本條文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6月14日釋字第778號解釋,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