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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
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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