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國內製造之藥物,其標籤、仿單、包裝應以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但輸出之藥物,不在此限。國外輸入之藥物,除應加附中文仿單外,其標籤、包裝均應另以中文載明品名、類別、許可證字號及輸入藥商名稱、地址,且應以中文或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中文品名之文字不得小於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