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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
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
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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