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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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