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使診斷發生錯誤,或含有毒、有害物質,致危害人體健康。二、依標籤或說明書刊載之用法,作正常合理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四、性能或規格與查驗登記、登錄之內容不符,或與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公告內容不符。五、未依查驗登記核准儲存條件保存。六、混入或附著影響品質之異物。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