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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依本法申請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或展延,未獲核准,申請人不服者,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
但以一次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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