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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移轉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讓與許可證之藥商(讓與人)所出具之讓渡書正本。
四、受讓許可證之藥商(受讓人)對受讓藥物負責之切結書。
五、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正本,內容應詳述終止讓與人之登記權利,改由受讓人登記,並應詳列品名、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名稱、地址;限原廠出具日起一年內有效。
六、切結書(甲)。
七、受讓人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一份。
前項登記,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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