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英文品名,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許可證正本。三、原廠品名變更說明函正本。四、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其內容應可辨識變更後之產品與原核准相同。五、如商標經註冊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係申請國產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者,免附前項第四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