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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
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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