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每一批確認檢驗檢體,應包括下列各品管尿液:一、在閾值濃度之單點校正檢體。
二、一個以上不含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之尿液。
三、一個以上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二十五內之陽性品管尿液。
四、一個以上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二十五內之陰性品管尿液。
五、一個以上品管檢體為實驗室內部之盲品管尿液。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