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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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