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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檢驗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資格未滿一年者,不得以同一名稱或於同一地點重新申請認可,其檢驗負責人於二年內不得擔任檢驗機構之檢驗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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