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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中止其認可資格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限期改善:一、管理上之缺失,致產生錯誤結果者。
二、檢驗機構地址遷移,致無法正常運作者。
三、儀器、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者。
四、人員異動,致無法符合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者。
五、無故拒絕執行機關之實地評鑑,情節輕微者。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輕微者。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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