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中止其認可資格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限期改善:一、管理上之缺失,致產生錯誤結果者。二、檢驗機構地址遷移,致無法正常運作者。三、儀器、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者。四、人員異動,致無法符合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者。五、無故拒絕執行機關之實地評鑑,情節輕微者。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輕微者。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