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以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專責品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一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二、具有碩士學位,其大專或研究所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二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三、大學或專科學校化學或其他相關自然科學之科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