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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檢驗機構受理未經認可之檢驗項目時,應於檢驗報告中註明,並留存檢驗方法評估及相關檢驗結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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