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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檢驗機構之績效監測不符第十六條規定或實地評鑑不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說明及改進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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