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委驗機構前三個月送往檢驗機構之檢體,應包括佔總檢體數百分之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三個月後送驗之檢體,應包括百分之一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且其中約百分之八十為陰性尿液檢體。陽性尿液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值之一點五倍至二倍之間,且其結果判定以陽性及陰性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