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經認可後,每三個月應接受執行機關績效監測一次,測試結果之正確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不得有偽陽性結果出現,其中連續二次測試待測藥物之定量值與參與檢驗機構平均值差距在百分之二十或二個標準差之內者,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不得連續二次有與平均值差距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檢驗機構檢測值超過平均值百分之二十或二個標準差者,不列入平均值之計算。
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以外購驗證參考物質能力證明文件、不同實驗室間之比對結果資料或三份陽性檢驗結果報告取代績效監測者,於取得認可後,每三個月應更新其文件、資料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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