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檢驗機構符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執行機關提出認可申請:一、機構合法設立文件影本。二、機構組織、人員及管理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二)職務表及人員資格總表。(三)檢驗機構人員資格及其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四)文件管理規定。三、品質手冊。四、申請認可檢驗項目之方法確效研究資料。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要求之文件。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執行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