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執行機關得聘請實地評鑑委員,執行實地評鑑工作。實地評鑑委員應熟悉認可相關規定,參加執行機關辦理之訓練,以及提交實地評鑑報告。實地評鑑委員任期三年,得連續聘任之。實地評鑑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